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簡字第20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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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2025號
原 告 王碧興
被 告 胡震宇 (即 胡仲浩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胡震宇之住所地在新北市蘆洲區,依前開法律規定
,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此外,本件又查無應由本院
管轄之因素,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3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