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簡字第9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 為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芳琪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790元,應該徵收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0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時沒有一併繳納,現在依
照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在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超過期
限沒有繳納,就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