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慶堂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設定坐落嘉義縣○○鄉○○○段○○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的抵押權,但是原告
不是上開土地的所有權人,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沒有表明本
件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事實及記載訴訟標的(就
是本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本件請求的原因事實及表明本件請求權的基礎
,如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