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8年度朴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慶堂 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塗銷被告設定坐落嘉義縣○○鄉○○○段○○
  ○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的抵押權,但是原告
  不是上開土地的所有權人,原告起訴時在起訴狀沒有表明本
  件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的原因事實及記載訴訟標的(就
  是本件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本院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日內補正本件請求的原因事實及表明本件請求權的基礎
  ,如逾期不補正,就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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