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7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錦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0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智拓科技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光復分│96年9月5日│76,650元│XA0000000│││││行│││││├──┼─────────┼─────────┼───────────┼─────────┼────────┼──┤│002│仲美資訊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新│96年9月5日│2,080元│GN0000000│││││店分行│││││├──┼─────────┼─────────┼───────────┼─────────┼────────┼──┤│003│ 劉曜瑋 │玉山商業銀行松山分│96年9月8日│53,965元│AL0000000│││││行│││││├──┼─────────┼─────────┼───────────┼─────────┼────────┼──┤│004│巨彬科技有限公司許│華南商業銀行長安分│96年9月10日│16,200元│UC0000000││││明彬│行│││││├──┼─────────┼─────────┼───────────┼─────────┼────────┼──┤│005│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彰化商業銀行大直分│96年9月10日│220,227元│BR0000000││││教救世傳播協會│行│││││├──┼─────────┼─────────┼───────────┼─────────┼────────┼──┤│006│八正文化有限公司陳│稻江商業銀行萬華分│96年9月6日│32,424元│QV0000000││││昭川│行│││││├──┼─────────┼─────────┼───────────┼─────────┼────────┼──┤│007│知英文化事業有限公│稻江商業銀行萬華分│96年9月6日│33,805元│QV0000000││││ 司仲美藍 │行│││││├──┼─────────┼─────────┼───────────┼─────────┼────────┼──┤│008│輝林印刷設計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景美分│96年9月30日│10,230元│AA0000000││││ 司林周金 │行│││││├──┼─────────┼─────────┼───────────┼─────────┼────────┼──┤│009│育昌文具商行有限公│華泰商業銀行信義分│96年9月10日│12,044元│AB0000000││││司│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書記官朱俶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