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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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參月。
理由甲○○因賭博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吳重政法官康應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薰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賭│有伍│7│南│4│臺│0│││││││期月││投│9│中│上0│││││││徒│至│地│偵5│高│1│2│同│上│2││博│刑││檢│2│分│易3││││││││9│署││院││││││├──┼──┼────┼──┼─────┼─┼───┼────┼─┼───┼────┤│違刀│有伍││南│7│臺│0││最││││反械│期年││投│2│中│上6││高│台5│││槍管│徒│間│地│偵1│高│5│8│法│9│37││砲制│刑││檢│1│分│訴1││院│上1│││彈條│││署││院││││1│││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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