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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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156號再審原告 黃明進 即廣碩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陳明宗 律師
甲○○再審被告品盛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鍾淼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6日本院94年度建上易字第2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追加之訴駁回。
追加之訴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於前訴訟程序,本於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再審被告給付工程款1,000,000萬元,經判決駁回確定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訴訟進行中,主張因其損失不貲,依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規定,追加聲明請求給付工程款為1,700,000元等語。惟按再審之訴,須具備合法要件,並有再審理由時,始能進而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審判,故欲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須以再審之訴有理由為其前提要件。查再審原告對於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於民國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業經本院以無理由駁回在案,依前開之說明,其追加之訴即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追加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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