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5號具保人 謝金蓮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蓮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謝金蓮因被告甲○○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收據號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07.03刑保字第300號)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蔡守訓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