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景泓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1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不論該自白是否於法院訊問時所為,如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即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景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因被告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已自白犯罪,綜參全案情節,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東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均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