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1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216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0
25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踰越門扇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曾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件)及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4月、6月確定,嗣經減刑為有期徒刑9月、2月、3月,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於民國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復與丙○○(現為本院通緝中,俟緝獲後另行審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7年4月13日中午12時30分許,共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甲○○所經營位於臺中縣○○鄉○○路○段○○○巷○號之「聯益利鑄造廠」旁,先攀越第1道門後,再從第2道門旁之縫隙進入該鑄造廠內,徒手竊取該鑄造廠所有之鑄件鐵材11個,共計價值約新臺幣12,000元,欲變賣得款花用,惟因該批鑄件鐵材太重及經甲○○發現報警查獲而未得手。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乙○○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共犯丙○○於警詢、偵查中之供述。
㈢被害人甲○○於警詢時之指述。
㈣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及現場照片5張。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㈡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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