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73號上訴人 陳玉君 即被告上訴人與 陳鑫龍 間因108年度訴字第8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964,4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