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2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210號
原告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樓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1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陸仟捌佰柒拾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伍仟貳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