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30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9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聲請書誤植為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妨害風化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於法相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聖儒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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