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5年度六簡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林明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麗惠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徐麗惠、 徐主徐捷徐劉櫻花徐明志徐明芎
  、 徐秀容徐秀慢徐海定林金精徐明玄徐子桂 、徐
  于安、 徐麗雯徐麗琪徐美怡徐莉萍徐海連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陳報各該所有權人就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
四、陳報相對人徐麗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以利本院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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