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六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賴耀仁
林明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麗惠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被告徐麗惠、 徐主 、 徐捷 、 徐劉櫻花 、 徐明志 、 徐明芎
、 徐秀容 、 徐秀慢 、 徐海定 、 林金精 、 徐明玄 、 徐子桂 、徐
于安、 徐麗雯 、 徐麗琪 、 徐美怡 、 徐莉萍 、 徐海連 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
二、提出雲林縣○○鄉○○○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
本(所有權個人全部)。
三、陳報各該所有權人就雲林縣○○鄉○○○段○○○○○○○○○○○
○號土地之潛在應有部分。
四、陳報相對人徐麗惠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以利本院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
五、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1日
書記官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