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己○○
庚○○丁○○被告甲○○
乙○○戊○○丙○○辛○○
樓上列被告等因97年度金訴字第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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