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7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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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74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中華民國97年度訴字第574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呈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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