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重附民字第5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重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
甲○○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逸華 律師被告丙○○
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上列被告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主張及聲明:如卷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等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丙○○被訴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是原告此部分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又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丁○○既係因受僱人即被告丙○○而依民法負有賠償責任之人,則被告丙○○部分既經駁回,其請求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連帶賠償部分,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