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附民上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11號上訴人即原告丁○○
戊○○甲○○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上列當事人因民國98年度上訴字第2076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即原告不服原審駁回其訴之判決而提起上訴(刑事部分上訴後,經本院撤銷改判被告有罪);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高愈杰法官林銓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淨卿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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