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陳凱平 律師被告丁○○
49號乙○○原名 胡美鳳
49之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文勝 律師
林志強 律師 郭芳婷 律師 謝宜珊 律師上一人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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