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期貨交易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原告丁○○
戊○○甲○○被告乙○○
丙○○上列被告等因97年金訴字第8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所涉之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業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96年度偵字第17703號及97年度偵字第12118、12119號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8年3月31日以97年度金訴字第8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詹慶堂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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