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薏瑾(原名朱慧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薏瑾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薏瑾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乃因刑罰之科處,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最後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2至15)係由本院判決確定,且各罪均為最早判決確定案件(即附表編號1)於民國110年5月10日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17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從而,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各罪均為偽造文書罪,編號8至15所示各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各相同,犯罪時間亦間距甚近(偽造文書罪部分,除附表編號7外,其餘均於106年4月至6月間所犯,詐欺取財罪均於108年間所犯,其中編號9至15均在108年10、11月間),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8至15等罪同屬財產犯罪,且犯罪時間亦與附表編號9至14等罪相近,是以,附表所示各罪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高,暨數罪對法益侵害並無特別加重之必要,倘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並考量受刑人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之外部性界限,附表編號2至7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按第一審定應執行刑1年,本院駁回此部分上訴),以及附表編號8至15之罪,曾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雖經本院撤銷,但係因有利於受刑人之因素而撤銷(按將附表編號9、11、14部分之第一審判決撤銷,改諭知較輕之刑),自仍得為本院定應執行刑時納為考量之內部性界限,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及受刑人表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並無意見(參本院卷第99頁111年9月20日陳述意見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其餘編號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王惟琪法官吳祚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宜蒨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占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8年8月16日至108年8月17日106年4月29日106年5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15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25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方地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2248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5月10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0年執字5552號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5日106年5月9日106年6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9月4日108年4月26日108年10月3日至同年10月22日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6號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編號2-7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9日108年10月9日108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01月19日111年0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1月犯罪日期108年10月18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1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士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89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日期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111年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111年2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執字917號編號8-15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7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490號判決撤銷該應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