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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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09號聲請人乙○○即債務人相對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以98年度裁全字第992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後,並經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相對人仍迄未起訴,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依前開規定,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又相對人若已為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僅需向本院陳報相關資料即可,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書記官陳美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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