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38號上訴人 李富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有義 間因民國99年度訴字第1038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6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