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上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31號上訴人 李富美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 李有義 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年12月29日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53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3,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又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並補正律師委任狀或依同法第466條之2聲請訴訟救助,逾期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李文賢法官莊俊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銘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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