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66號聲請人華南銀行大眾分行上聲請人華南銀行大眾分行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到院補正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及其簽章。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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