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號原告 陳溪意 訴訟代理人 施小凡 律師被告 曾蘇貞秀 訴訟代理人 張香堯 律師複代理人 張必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4,380元(計算式:桃園縣楊梅市○○段第1192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1,500元/平方公尺×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1,402.92平方公尺=2,104,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8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顏伯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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