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交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交聲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裁定99年度交聲字第1223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莊朝宗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臺南監理站民國99年9月28日所為之裁決處分(處分案號:嘉監南字第裁74-S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0年調偵字第八二八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之刑事案件部分受處分人即異議人莊朝宗(下稱異議人)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嫌疑,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調偵字第828號案件處理中,異議人是否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涉及其是否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駕駛汽車肇事致人死亡,諭知在該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其程序。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交通法庭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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