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建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上字第12號上訴人光陽機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俞珺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被上訴人大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蔚山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 律師
卓素芬 羅濟任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陳珍如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1日
書記官李梅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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