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2號原告澳洲商發明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馬修.培比訴訟代理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展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添旭 訴訟代理人 沈宗原 律師
陳冠中 律師被告鍾添旭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至 律師
林發立 律師上1人複代理人 許義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指定 王耿斌 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之裁定撤銷。
指定 陳忠智 技術審查官自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起,於本院九十二年度智字第十二號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法院於必要時,得撤銷指定技術審查官之裁定,或改定其他技術審查官執行職務,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理本件訴訟,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遂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於民國99年7月26日以裁定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協助在案。茲因王耿斌技術審查官將於100年7月1日歸建智慧財產局,無法繼續協助本件訴訟,智慧財產法院乃函請本院改定陳忠智技術審查官協助,有該院10
0年6月16日智院真公99技協10字第1000002950號函附卷可參,是本院爰撤銷原指定王耿斌技術審查官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之裁定,並改定由陳忠智技術審查官自100年7月1日起,接續於本件訴訟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第1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俞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4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