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勞簡字第98號
原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屠仲生
訴訟代理人 傅祥 原
被 告 陳美雲
馬復生
陳必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可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原告之訴,
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補正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規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待補正事項,本
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原告於同年8月4日收受裁定,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
附表:
①本件原告請求權之依據及請求金額計算式。
②被告陳美雲到職、離職日期及原始聘僱契約書。
③系爭原告主張繼續率提升專案合約書。
④被告陳美雲任職期間所得稅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