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小字第1016號
原   告  盧曉天
法定代理人  盧聲揚
兼訴訟代理
人      盧翁美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英俊
被   告  吳文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兼訴訟代理人盧
翁美珍」以下之記載,應更正增列「共同訴訟代理人謝英俊住高
雄市○○區○○街○○號29樓之2」。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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