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216號
原 告 黃純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麗俐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800
元(計算式:房屋課稅現值1,018,800元+租金70,000元=
1,08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