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77號債權人宜蘭縣宜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正仁 代理人 陳麒帆 債務人 林忠南 債務人 林文傑 債務人 林福星 債務人 林吳寶玉
一、⑴債務人林忠南、林文傑等二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柒拾壹萬零壹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債務人林忠南、林福星、林吳寶玉等三人、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壹佰零貳萬肆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
⑶債務人林忠南、林文傑等二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參拾壹
萬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⑷債務人林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貳萬玖仟肆佰零壹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債務人林忠南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文傑給付之。
⑸債務人林忠南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參萬陸仟陸佰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債務人林忠南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文傑給付之。
⑹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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