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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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216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千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雕龍 間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度婚字第21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及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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