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207號上訴人 顏素貞 被上訴人 顏蔡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0萬56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69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