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851號上訴人 吳知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慧珊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6,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2日
書記官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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