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4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林毓馨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
楊盈璋 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432號),惟上開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