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二號
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佰叁拾捌萬貳仟肆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
肆佰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伍仟貳佰零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伍仟陸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劉家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