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一О號
原告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丁○○男二被告乙○○男二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林恆吉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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