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八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六右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五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四五三二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四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八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五0一五五號函暨所附臺灣台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徐培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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