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十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七一三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六七一號、九十二年執聲字第七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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