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六八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二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臺灣法院台南高分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四年五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九0一九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一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黃永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仲騏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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