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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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五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三右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竊佔、偽造文書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二月、六月確定,所犯竊佔、偽造文書罪部分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七月確定,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以法矯字第0九二000三五0八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五月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法矯司字第0九二0九九0一九0號函暨所附臺灣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許乃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曉雁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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