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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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莊秀銘 律師
甘義平 律師右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常業詐欺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起執行羈押,並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被告以並無事實足認其有逃亡、勾串共犯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被告罹有憂鬱症及尿失禁等病,歷經長達半年之羈押後,所患病症有惡化現象,有保外就醫之必要,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甲○○現羈押於臺灣基隆看守所,限於該所醫療設備及缺少泌尿專科醫師,如被告因尿失禁有所需可自費而由該所戒護救醫;另所患憂鬱症,該所可安排在所內會診基隆醫院精神科等情,有該所九十二年三月三日基所戒字第0九二0000二六四號函在卷可稽,被告所患尿失禁既可由該所戒護救醫,而所患憂鬱症亦可在該所會診基隆醫院精神科,均可獲妥善醫療,並無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
三、次查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坦承因生無工作;沒有固定收入,因而詐騙王陳松妹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及詐騙 黃許阿麵 未得逞,另雖否認其餘犯行,然據被害人 鞠羅秋 、 蕭秋玉 、 曾楊美妹 、 林阿玉 、 王蘇美玉 、 余黃穗姬 、 陳周絨 、陳郭花微、 陳王絹 、 林秋妹 等人到庭指認被告詐欺犯行,依上開證人之指證,被告於八十九年底至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短期間內涉犯多起詐欺犯行,且其無工作,欠缺固定收入等情,亦據被告自承在卷,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免其再犯,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劉桂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