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全聲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三二五號
聲請人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號三樓相對人 吳娘妹 住桃園
羅芬 媄住桃園右當事人間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案由欄關於「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五五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二八二五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沈艶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