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38號原告乙○○被告甲00000
00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為菲律賓籍人民,原告提起本件離婚之訴,未據提供起訴狀之菲律賓文字譯文,本院曾於民國97年7月24日以函文通知其補正,原告並未如期補正, 嗣復 於同年8月5日再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程式,該裁定亦已於同年8月15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仍未補正,揆諸上揭說明,應認原告起訴不備其他要件,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胡世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