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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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
                 109年度中簡字第2217號
原   告  張坤溢
       張進明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 律師
複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謝邦炫   住臺中市○○區○○路○○○巷○號
           居臺中市○○區○○路○○○巷○○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9年度中簡字第759號),經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
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坤溢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進明新臺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九年六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分別以新臺幣伍仟元、
新臺幣伍仟元各為原告張坤溢、張進明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
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
判,民事訴訟法第205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張進明、張坤溢先後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經本院刑
事庭以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78號裁定移送前來,並分別以
109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第2217號受理在案,而原告所主
張之基礎事實、爭點及提出之證據資料均相同並可通用,故
為避免重複審理及裁判歧異,爰將兩訴合併辯論及裁判,先
予敘明。
貳、兩造爭執要旨:
原告主張:原告張進明、張坤溢為父子,共同經營址設臺中
市○○區○○路○○○巷○○號工廠,被告為原告二人之員工。
原告張坤溢與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
工廠因細故發生爭執,被告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特定多
數人均得共見共聞之上址工廠,出言:「靠北三小」、「幹
你娘」、「懶趴勒」等語辱罵原告二人,足以貶損原告二人
之社會地位及人格尊嚴。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各賠償原告張進明、張坤溢慰撫金新
臺幣(下同)50萬元,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張坤溢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張進明50萬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抗辯:原告張進明為被告堂姊夫,被告為原告 張邦炫
舅舅,被告在原告家族所開設之公司工作近29年,就連原告
家族經營之CNC車床技術也是由被告傳授、教導。而原告張
邦炫明知被告為人較為草根、粗俗、每當情緒激動就會三字
經不離口,卻藉故羞辱被告,於108年9月18日下午5時許
,利用被告下班後在工廠清洗水果刀及雙手時,先由原告張
坤溢以手機錄影,一開口即辱罵被告「錄影看你哭北三小」
,嗣後不顧倫常、以下辱上,再向被告挑釁稱「 衝啥 洨(台
語,或譯為 衝三小 )你整天來這裡混,一天沒做多少,是在
做啥洨」,以激怒被告,原告張進明則在一旁冷眼旁觀,被
告無端遭身為晚輩之原告張邦炫辱罵,當然亦回以「幹你娘
」、「啥洨」,原告張邦炫再辱罵被告「臭俗仔」、「啥洨
」,故全部互罵過程,全是原告父子利用被告不良習慣,有
意挑起、藉機陷害,其目的係為藉以開除被告,免除其給付
退休金之目的,此由被告稱「勞保的退休金拿來」、原告張
進明回稱「勞保的退休金你要跟勞保局拿」、被告稱「懶趴
勒,你資方你要給我」即可得知。又被告當天出言「靠北三
小」,係指亂說什麼、瞎掰什麼;「幹你娘」係被告多年口
頭襌;「懶趴勒」則是原告張進明表示「勞保的退休金你要
跟勞保局拿」時,為反駁原告張進明亂講而為,其語意為亂
講、胡說,均非特別有意貶損原告張進明之名譽。另原告二
人深知被告生性粗俗、較為草根,每當情緒激動時就會三字
經不離口,才會由原告張坤溢預先錄影,再不顧倫常、以下
辱上向被告辱罵「衝三小」、「臭俗仔」,激怒被告回罵,
而後再以錄影光碟提告,可見其損害之發生及擴大,均是由
原告二人有意引起,嗣再以錄影提告公然侮辱,依民法第
217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被告賠償責任。再者,被
告於原告家族所設立之公司工作近29年,原告二人僅因不願
支付退休金,即設局陷害、辱罵被告,再藉以各求償50萬元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參、得心證之理由:
按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
決之效力,但民事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
結果以判斷事實之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
即非法所不許(參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74號及49年台上
字第929號判例意旨),是本院自得調查刑事訴訟中原有之
證據,斟酌其結果以判斷其事實,合先敘明。
原告主張其二人為父子,共同經營址設臺中市○○區○○路
○○○巷○○號工廠,被告為原告二人之員工。原告張坤溢與被
告於108年9月18日下午5時許,在上址工廠因細故發生爭
執,被告當場對原告二人出言:「靠北三小」、「幹你娘」
、「懶趴勒」等語之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中
簡字第759號刑事卷宗核閱屬實,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
原告所陳上情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侮辱
,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
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
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亦即對他人為非指明具體
事實之抽象謾罵或輕蔑表示之舉動,而足以使人在精神上、
心理上有感受到難堪或不快之虞者。本件被告於上開時間在
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工廠內,對原告二人出言:「靠北三小
」、「幹你娘」、「懶趴勒」等語,係以粗鄙之語言對他人
為非指明具體事實之抽象謾罵及攻擊,衡情已足使原告二人
感到難堪或不快,並足以減損對方之聲譽及人格,被告所為
自已該當公然侮辱而侵害原告二人之名譽權。被告雖辯稱「
靠北三小」、「幹你娘」、「懶趴勒」等語為其口頭禪云云
。惟所謂「靠北三小」,為「哭爸」之閩南語發音,係粗俗
之罵人用語,以喪父為比喻,來表示不屑他人之叫苦或抱怨
;另「幹你娘」、「懶趴勒」,衡諸一般社會大眾之理解,
亦屬粗俗不雅且含有性貶抑意涵之言詞。被告既自承其係遭
原告張坤溢激怒,不滿原告二人而口出此言,顯見被告當時
係在盛怒之下,除有指摘原告二人無端生事、無理取鬧之意
思外,亦帶有輕蔑、鄙視、使人難堪之用意,被告主觀上自
有妨害原告二人名譽之故意。被告辯稱其非特別有意貶損原
告二人之名譽云云,殊不可採。故原告以其二人名譽權受到
不法侵害,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之損
害,洵屬有據。
次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所謂
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足當之。又雙方互毆乃雙方互為侵權行為,與雙方行為
為損害之共同原因者有別,無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原則之
適用(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967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被告雖以其係受到原告之辱罵,始脫口回應,抗辯原告對本
件損害之發生及擴大係與有過失云云。然被告所辯縱為屬實
,原告之行為充其量僅係引發被告出言侮辱原告之動機,並
非本件損害發生及擴大之共同原因,自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
用,是被告此部分之抗辯,亦無可採。
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
,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
、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
數額。查原告張坤溢為高職畢業,目前為常溢機械有限公司
員工,月薪3萬元左右,名下有一筆不動產,存款約20至30
萬元左右,有四個兄弟姊妹;原告張進明為國小畢業,現為
常溢機械有限公司負責人,育有五名子女均已成年,名下有
三筆不動產;而被告為高職畢業,畢業後即任職於常溢機械
有限公司,每月薪資約5萬多,後自請退休,目前仍從事
CNC工作,每月薪資3萬1千元,名下有一間房子,還有房
貸1、200萬元左右,現與兩個子女及配偶同住,與配偶共
同扶養雙方父母親等節,業據兩造 陳明 在卷(見本院卷第42
、43頁)。是本院審酌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暨衡
酌被告言詞之內容、得以聽聞該言詞之第三人之範圍、對原
告名譽之影響及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狀,認
原告張坤溢、張進明請求被告各賠償50萬元之精神慰撫金,
尚嫌過高,應各以5,000元為適當。
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
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
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
本件訴訟,而起訴狀繕本業已於109年6月9日送達被告(
見附民卷第19頁送達證書),被告迄未給付,當負遲延責任
。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
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亦屬
有據。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張坤溢、張進明各5,000元,及自109年6月10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
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
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項規
定免繳納裁判費,且於本院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訴訟必
要費用,茲參酌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度法律座談會
意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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