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簡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簡字第504號
原   告  沈玉明
訴訟代理人  謝國允 律師
被   告  陳冠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11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
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
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08年度交易字第100號過失傷害案
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10萬9,826元及遲
延利息,惟被告為無罪判決,原告於109年1月20日審理時
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依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
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乙節,有109年2月25日本院刑事庭108
年度交附民字第101號裁定可稽。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3項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10萬9,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秋燕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