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調字第1885號
聲 請 人  周依樺
相 對 人  石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
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萬華區,有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
查詢結果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9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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