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沈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年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另證物(即照片2張及光碟片)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