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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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897號
聲 請 人  沈秀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年木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一、二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或裁判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及20)。
二、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另證物(即照片2張及光碟片)各1
  份(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及第40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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