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補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鳳補字第171號
原   告 丙○○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155,3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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